1月12日,农民工姚某力向本报咨询称,2024年3月,甲公司(发包单位)将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精装修工程,依法发包给具备资质的乙公司(总承包单位)。随后,乙公司将其中部分内部装饰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分包单位)。丙公司雇佣了以姚某力为班组成员的32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款支付流程为:甲公司按进度向乙公司支付,乙公司再向丙公司拨付。截至2025年1月(当年春节前),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但丙公司因内部管理混乱,与乙公司存在工程量结算争议,迟迟未足额支付姚某力等人2024年9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0万元。姚某力多次向丙公司追讨无果。姚某力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哪种情况下,可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
针对姚某力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本案中,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何律师表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何律师指出,本案中丙公司拖欠了姚某力等人2024年9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0万元,乙公司负有法定的先行清偿义务,无论其与丙公司的工程款是否结清。乙公司先行清偿后,依法获得向丙公司追偿全部已支付工资的权利。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