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建筑工人张某向本报咨询称,他与工友自2024年5月起经同乡周某(小包工头)雇请,在某建筑工地从事砖工工作,口头约定了工资。截至2025年5月16日,周某仍拖欠其工资3万余元。因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知应向谁追讨欠薪?
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安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副团长、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阚小雷。阚律师指出,建筑工地务工农民工遭遇欠薪时,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或不明确总包方、分包单位的情形下,确定追薪对象是关键。
阚律师分析,如果工资并非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或劳务公司发放,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向项目所在地劳动执法监察部门举报,由该部门介入调查,查明实际用工方及项目总包单位信息。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总包方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因此,被欠薪农民工可以向项目工地的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追讨欠薪。
阚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或被挂靠的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如果被欠薪的农民工是通过自然人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雇请至案涉项目工地务工的,即便包工头与农民工办理了工资结算,但是以各种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被欠薪农民工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劳务分包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最后,阚律师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务工期间应注意保留证据,以便发生欠薪时快速锁定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工地公示栏中的业主方、总包方、劳务分包方单位信息;包工头的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有关工资标准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内容以及工资结算单;考勤表、工资表、银行流水等。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