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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9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3-19

装修房屋时,装修工人受伤,业主要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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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来蓉务工的吴某来电咨询称,他随亲属苏某在成都某小区为业主李某做室内装修,苏某口头承诺日薪300元。2025年12月6日,李某将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成都某装修公司,该装修公司又将基础和水电部分转包给苏某。1月3日,吴某在施工时摔伤,住院治疗。因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用,他多次联系业主李某,李某以“已将装修全部包给某装修公司”为由拒绝支付。现吴某已出院,经四川某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吴某问,装修工人受伤,业主要不要担责?

针对吴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红梅。邓律师指出,业主是否担责,需要看吴某与业主李某是否形成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将装修工程承包给成都某装修公司,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苏某,吴某并非业主李某直接雇用,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而吴某与苏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作为定作人,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装修公司,不存在选任过错,且由装修公司全程负责施工,也无证据表明李某在指示或定作方面存在过错。

综上,邓律师认为,吴某主张业主李某承担责任,需举证证明业主李某存在上述过错,否则李某基本不用担责。吴某后续应保留和收集苏某雇用其施工的证据,因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可据此向苏某索赔。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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