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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9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3-24

如果伤情不严重,还有必要申请工伤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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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务工人员张女士来电咨询称,前不久,她在工作中不慎扭伤脚踝,经医院检查为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张女士觉得伤情不重,想直接请病假休息,但又担心影响后续权益。张女士问,如果伤情不严重,职工还有必要申请工伤认定吗?

针对张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认为,即使伤情不严重,仍有必要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前提,且能为潜在风险提供长远保障。

杨律师表示,对于伤情较轻是否有必要认定工伤,许多劳动者存在认识误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款并不区分伤情轻重,只要符合工伤情形,均应启动认定程序。工伤认定是享受待遇的“入口”,无论伤情轻重,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

如果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者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若错过工伤认定时间,伤情发生变化则无法补办认定,后续维权将十分困难。

同时,杨律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便经过鉴定未达伤残等级,认定工伤后劳动者仍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综上,杨律师认为,伤情是否严重不应作为是否申请工伤认定的判断标准。劳动者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认定程序,避免因小失大、事后维权困难。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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