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务工人员张某来电咨询称,他是一家豆瓣生产厂的员工。去年5月8日,他从家里骑电动自行车前往豆瓣厂上班,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其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来,张某主动向豆瓣厂申请辞职在医院疗养,并办理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期治疗花了不少费用,张某问:员工离职后,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针对张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伤;二是职工受伤系车辆等交通工具事故造成;三是职工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中,张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已经具备“上下班途中工伤”的三个法律构成要件。
何律师还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
换言之,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局是否受理会受到申请时间的限制,至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本案中,若张某现在提出申请且事故伤害发生时间未超过1年,相关部门应当受理,建议其尽快提出申请。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