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即将大学毕业的赵某来电咨询称,前些天他应聘到一家互联网公司,公司通知其先签订6个月实习协议,实习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3个月试用期。赵某问:实习期和试用期是一回事吗?
针对赵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元。杨律师认为:实习期与试用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对象、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均存在本质区别,劳动者应准确识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律师表示,《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通常适用于在校学生,其目的在于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升专业技能,属于教学活动的延伸。实习期间,实习生不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等劳动保障待遇。试用期的法律性质和实习期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对试用期作出了专门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期限,仅适用于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因此,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受劳动法律规范全面保护,与实习期存在本质差异。
杨律师特别强调: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劳动者的学生身份并不必然限制其劳动主体资格。如果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综上,杨律师认为,实习期与试用期并非一回事。实习期适用于在校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试用期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劳动法全面保护。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