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务工人员小李来电咨询称,他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今年6月,他在搬运货物时被砸伤脚掌,因工资低、家庭开支大,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小李问:受工伤后,哪些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针对小李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小李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针对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何律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