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郭先生来电咨询称,前几天老家连降大雨,邻居赵先生家的房屋多处漏雨。雨停后,郭先生及另外2人主动提出帮赵先生修缮屋顶,赵先生欣然同意。然而,郭先生在房顶铺设石棉瓦过程中,不慎从房顶跌落,导致全身多处受伤。目前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郭先生问:义务帮工时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郭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义务帮工是指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动或劳务,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行为。帮工关系中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不要求任何形式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王律师表示,本案中郭先生帮助赵先生修缮屋顶,属无偿提供劳务,赵先生不支付报酬,且未明确拒绝帮工,双方形成帮工关系。遇下雨天气,作为被帮工人,赵先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未提醒郭先生注意安全,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郭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高空作业的危险性,在操作中缺乏必要的谨慎,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