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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93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8-15

适配生态环境法典新要求

新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今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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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宸菱)8月14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适配生态环境法典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新修订的《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将于8月15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生效实施。

据了解,新版《裁量基准》全面衔接了法典追责时效、违法行为要素、“双罚制”等调整变化,确保行政处罚裁量依据的合法性和时效性。针对日趋复杂隐蔽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构建了更加科学精准的裁量体系,进一步统筹严格规范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新要求。

《裁量基准》全文共四个部分,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修正裁量因子表、通用裁量因子表和专用裁量因子表等组成。

第一部分为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主要是对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因素、裁量方式、适用规则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严格对标法典新增条款与最新政策要求,全面梳理完善了处罚裁量事项,统一规范了违法行为表述,同步校准了从轻、减轻、从重处罚适用情形与裁量幅度,优化了整改认定标准和整改时限要求,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裁量依据和操作指引。

第二部分为修正裁量因子表,主要用于修正裁量公式计算的处罚金额,通过引入负向与正向调节机制,推动处罚金额的最终确定更加准确地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第三部分为通用裁量因子表,主要用于对未设定专用裁量因子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基础处罚金额计算,与专用裁量因子表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实现了裁量基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全覆盖。

第四部分为专用裁量因子表,针对178个常见违法行为单独设定专用裁量表,实现了裁量因子与具体违法情形的精准匹配和一一对应,极大强化了裁量标准的针对性、精准度与实操性。

此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包容审慎执法态度,共细化不予处罚情形9条、免予处罚情形31条,并重新调整了裁量因素计算权重。总体来看,多数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较旧版裁量标准呈降低趋势,最高降幅接近五成,为基层执法提供了兼具力度与温度的裁量工具。在川渝两地已有协作成果基础上,此次修订统一优化升级了裁量规则与方法,推动川渝生态环境执法协作进一步向“制度治本”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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