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在某商贸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肖某来电咨询称,今年6月上旬的一天,她提前30分钟到达办公室,在打扫办公室的时候,不慎摔倒在地致右腿胫骨骨折。公司认为,打扫办公室的行为不属于履行本职工作,属于她的自愿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肖某问:上班前主动清洁办公室摔伤,属于工伤吗?
针对肖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副团长,四川灜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阚小雷。阚律师认为,肖某清洁办公室受伤害的性质属于工伤。
阚律师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认定工伤通常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时间(工作时间前后的合理时段内)、地点(工作场所内)、原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结合肖某陈述的事实,其提前30分钟到岗属于合理提前时段,受伤地点为公司办公室;打扫办公区域,是为当日财务工作营造适宜办公环境,属于典型预备性工作。故肖某的本职工作虽然与清洁办公室无关,但是认定工伤不以清洁工作是否写入财务岗位职责为前提,亦不因肖某主动打扫办公室而直接排除,认定的关键因素为肖某打扫办公室的行为客观上服务于正常履职,并非纯粹的个人休闲活动。公司“打扫卫生不是肖某的本职工作、属于自愿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
阚律师提醒,若商贸公司未在肖某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申报工伤,肖某可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依法自行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