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旭)为加强对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我省近日印发了《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依法通过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等形式,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党建制度制定和执行等情况以及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内部治理、风险管控、会计核算等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暂行办法》还分别针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基金会)等审计监督重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强调,审计监督结果应作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也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登记管理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社会组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采用年检降档、评估降级、责令整改、信用惩戒、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