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换壳”用工 工会法援助力追欠秋招黄金期,这些“坑”千万别踩法治文艺宣传进广场学生个人信息成为黑灰产交易筹码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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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3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10-20

关联公司“换壳”用工 工会法援助力追欠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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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工在两家关联公司工作时,如何确认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时,哪家公司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呢?务工人员薛某就遇上了这样的事。经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助力,终为薛某追回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2.7万元。

原来,薛某于2018年3月15日入职四川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任课程顾问,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25年5月31日到期,到期后未续签但继续工作至2025年7月,工资、社保仍由该公司发放缴纳。

2025年8月,在公司安排下,薛某与四川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招生主管,工资、社保转由该公司发放缴纳,但工作地点、内容、管理模式未发生实质变化。两公司在同一楼层办公、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高度重合,存在控股关联。

因顾问公司经营不善,2025年11月6日,薛某与顾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确认劳动关系自2018年3月15日至2025年10月31日解除,约定顾问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经济补偿20000元及工资等费用共35996.86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解除协议签订后,顾问公司仅支付经济补偿10000元,余款长期拖欠。薛某多次催要无果,向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钰琪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冯律师全面梳理证据,整理薛某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流水、工作群记录、钉钉打卡记录及《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其持续提供劳动、用工实质连续,为二倍工资、连带责任及违约金的主张奠定基础。

冯律师通过工商登记、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重合、办公地址同一楼层等证据,证明两公司构成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主张控股方(管理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主体,应对顾问公司的工资、经济补偿等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薛某与管理公司自2018年3月15日至2025年7月31日、与顾问公司自202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管理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00元;顾问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余款10000元、工资10000元,并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管理公司对上述经济补偿、工资、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仲裁裁决生效后,顾问公司起诉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冯律师继续协助申请强制执行,依法维护薛某的合法权益。

谈起此案,冯律师表示,本案劳动者在关联公司之间被安排“换签合同”,面临工龄被割裂、工资被拖欠、解除协议被违约的多重风险。本案警示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拆分劳动关系、到期不续签合同、签订解除协议后拒不履行等方式规避义务,不仅不能免除责任,反而可能承担更重的连带支付责任和违约金。“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诚信履行解除协议。”冯律师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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