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 张果
临近端午,龙舟竞渡活动在多地如火如荼展开。然而,6月11日,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通报,因未经报备许可,擅自组织人员在村居河道进行民间划龙舟行为,2名村民被行政拘留,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有的网友认为, 当地民间划龙舟活动存在诸多乱象,政府禁止,应该支持;有的网友则认为,划龙舟活动是传统民俗活动, 不应该被禁止。
公开资料显示,为治理当地民间划龙舟活动中存在的摊派、低俗、迷信、无序等现象,瑞安市自2008年起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今年4月30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继续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在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擅自组织和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的同时,也明确了“市政府继续支持有序发展体育竞技龙舟运动”。
笔者认为,对待民间划龙舟活动,我们不能“一禁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共骇群龙水上游,不知原是木兰舟。划龙舟既是端午节的一项重要习俗,有上千年的悠久历史,寄托着人们美好的愿望;也是一项“团结协作、拼搏进取”的水上运动,深受人们喜爱。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也不是最终目的,根源在于治理民间划龙舟活动中存在的诸多乱象。不能因为民间划龙舟活动存在一些问题,就因噎废食;也不能因为光图省事,“以禁代管”,“一禁了之”。
允许民间划龙舟活动,绝非意味着放任自流,无序发展。针对民间自发组织的划龙舟活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可能出现的借机敛财、打斗、摊派等问题,更需要精细化的引导和管理。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准入机制,规定划龙舟活动的申办条件、申办程序,进一步严惩强行摊派、变相敛财、封建迷信等违法行为,加强事前的审查备案和过程的监督服务,加大正面宣传,引导民间划龙舟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划龙舟”和“秩序”不应只有二选一,政府应当做好划龙舟活动的护航人,让民间划龙舟活动更加安全、更加有序、更加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