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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1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21

包工头聘用的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可以不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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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来蓉务工人员白师傅来电咨询称,他在工地打工多年,一直从事木工工作,也一直都是由邻村的老乡揽活带大家打工。今年4月初,在某工地工作时,他不慎受伤。白师傅问,像他这样由包工头聘用的农民工,可以不用确认劳动关系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吗?

针对白师傅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包工头聘用的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便于查明分包关系,收集相关证据。

杨律师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是工地上的分包单位实际与农民工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农民工由包工头雇佣的,应当由和其最近的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供关于项目分包及发包人用工主体资格的证据。

实践中,多数劳动者并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关系则多数能够取得相关的证据,那么劳动者拿到要求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证据后,就可以到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如果劳动者能够掌握发包单位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的证据、证明发包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承包人招用工人的证据也可以径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杨律师说。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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