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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31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12

成都市人社局下发通知

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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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向晓文)7月11日,记者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成都市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全面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要落实好高温天气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在高温天气室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防暑降温设施设备,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物资,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成都市气象局发布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同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根据《通知》,面对极端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健康检查,通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防护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等方式,切实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同时, 应及时向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各级人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同时,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可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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