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高温季,不少用人单位安排了职工集中休假,但仍有不少单位以定员定岗、“一个萝卜一个坑”等为由,拒绝职工的休假请求。8月初,在成都一家弱电安装公司工作的技术员杨小强,在向公司申请休年休假的时候就被驳回了,“目前公司有两个项目正在加紧施工,现场技术员就两人,如果你休假了,会严重影响施工进度,所以公司领导决定:你不能休假。”
“单位让你休年假了吗?”“休个年假难不难?”带着这些问题,9月1日至5日,记者采访了部分员工和企业负责人发现,确实存在用人单位以“一个萝卜一个坑”等为由,拒绝职工休年休假。对此,有律师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休未休的年假可获工资的补偿。资深法学专家则称,应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职工“应休尽休”。
华琳作
A 员工:有时休年假并不顺利
记者了解到,2008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那么,年休假是不是职工想休就能休呢?尽管杨小强所在公司有年休假制度,但工作5年里,他只休过1次假。
“我们是小公司,加上财务人员一共才8个人。由于工程项目较多,施工点位分散,故人少活儿多。如果哪个职工休假了,就意味着别的同事要顶上去。”杨小强说,去年他们公司在凉山州有个项目,派他去现场负责施工。后来,因妻子生小孩,他申请休了5天假。“等我回到工地时,工期被拖下了一大截。为抢工期,我只好向公司申请从其他项目工地调人,最终才按时完成了弱电安装施工。”杨小强说,今年公司老板说了,不允许任何人休假,一旦延误了施工,要扣罚职工的绩效工资。
和杨小强一样,无法休年休假的四川某机械厂钳工小刘表示,他在厂里已干了12年了,按规定应有10天的年休假。前几年,工厂还安排职工休年假,实在没休的职工,也能获得相应的工资补偿。自去年以来,工厂实行定岗定员,一旦哪个岗位休假了,根本找不到人顶上去。如此一来,生产任务无法完成,订单也将很难交付。
“今年以来,全厂40多名职工,几乎没人能休年假。但工厂会给每位职工几百元的工资补偿。”小刘说。
几天时间里,记者采访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医院、工矿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同行业的20名员工,其中14名员工表示,用人单位每年都要安排职工集中休年假,要求职工每年的年假必须当年休完,过期清零。有6名职工则称,公司以定岗定员、“一个萝卜一个坑”等为由,拒绝职工休年假。
B 企业:要生产还是要休假是个两难抉择
为何年休假制度在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落实得较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崔先生表示,目前他所在的公司在建项目共有4个,公司上下一共才22人,施工紧张,人手根本不够。有些项目因要抢进度,活儿多,职工很难休年假。“如果哪个职工家里的确有事,请两天假是可以的,时间长了肯定就不行。不是不让休,确实是没办法呀。”崔先生说,但公司对没休年假的职工,都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给予了相应的工资补偿。
在成都经营了两家酒楼的王先生表示,酒楼现有8名厨师和26名服务员,因为每天都要营业,根本无法安排他们休年假。前两年受疫情影响,酒楼几乎没生意,如今生意恢复正常了,每天都要接单营业,少一名厨师,其他人就压力倍增,一忙起来就没人可以休假了。“考虑到公司经营效益、用工紧张、成本支出等因素,我们会用补偿金代替休假。为了拿到更多的收入,自愿放弃休假的员工也不少。”王先生说。
“休个年休假,为何这么难呢?”家具厂负责人高先生直言不讳地说,“现在公司经营困难,一旦增加人手,会增加工厂用人成本,加上生产紧张,你说是要生产呢,还是要休假呢?不让员工休年假,要是被劳动部门查到了,罚点款也就过了。”
采访中,记者发现持有高先生这种想法的中小企业负责人还比较多。“只要给员工点工资补偿,他们一般都不会投诉举报。长此以往,用人单位就以这种理由拒绝职工休年假了。”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崔先生如是说。
C 法律人士:加大执法力度 做到职工“应休尽休”
针对休年休假难的问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程积焱律师表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落实职工带薪休假规定,但具体细则、实施方式缺少明确条款规定,制度上存在一定程度空白与漏洞。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指出,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必须要确立必休原则,且原则上不能跨年度安排年休假。他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行政调解方式介入带薪休假争议,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和法律监督机制帮助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权益,同时建议明确用人单位拒绝员工休年假的事由,若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无端拒绝员工休年休假的,员工可提前向用人单位备案,自行休假。
“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职工‘应休尽休’。”四川省社科院法学专家郑文睿表示,对于年休假,用人单位有管理自主权,如果正是用人单位生产繁忙时,当然可以不同意职工休假,只不过事后用人单位要统筹安排休假。同时,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是职工的一项根本权利,用人单位以定岗定员、“要生产,还是要休假呢?”等说辞来阻扰职工休假,肯定是违法的。
“既然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劳动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并加大宣传,让更多劳动者知道自己的休假权利。”郑文睿说。
分析年休假制度落实效果不佳的原因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蓓指出,现实中,一方面,好的岗位在就业市场中仍呈现“粥少僧多”的状态,一些职工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时,想休却不敢休;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比较低、处罚力度轻,也是导致年休假应休却不能休的主要原因。在现行制度下,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休假权的法律后果是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非强制补假,客观上使得劳动者休假权难以保障。必要的休息休假是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恢复和提升劳动者劳动能力的重要途径,不能单纯地用金钱加以衡量。同时,面对数量庞大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单凭劳动监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往往力有不逮。
此外,劳动者对年休假制度的不了解、对休息权益维护的不重视等都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针对职工年休假“应休不敢休”的现象,王蓓建议,要从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拓展劳动用工渠道和提高职工的权利意识等多方面入手,不仅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和惩处,也要加大普法宣传,引导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时也应看到,职工年休假权难以保障的客观原因之一是用人单位人手不足,为此可通过探索多种形式的用工模式来缓解用人单位面临的用工短缺状况。最后,职工如果遇上有假不能休,可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维权渠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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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假相关法律知识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那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休年假是怎样规定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