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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85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13

我省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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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瑞)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提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切实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控,9月12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标准》主要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4项内容。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在监测要求中,《标准》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以及分析方法。在实施与监督中,《标准》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可作为排放行为判定的依据。

一直以来,由于我省水产养殖行业缺少统一的强制性排放标准,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在省级层面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为实际监管带来困难。《标准》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将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从行业自律转变为法规刚性约束,有利于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对持续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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