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书写新时代壮丽华章在汗水中收获劳动的价值四川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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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0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09

四川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月增加16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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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向晓文)10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更好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让工伤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其获得感与幸福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期联合下发《关于2023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其中,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8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2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2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538元、2830.4元、2122.8元执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67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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