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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35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18

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研究

省总干校 张玲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引言

新就业形态下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的法律关系处于“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中间模糊地带,存在“职业伤害风险大,职业伤害保障缺乏”的矛盾。职业伤害保障是指新业态从业人员在执行平台任务的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时依法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

职业伤害保障的路径选择

随着对新业态群体权益维护的重视,从早期归属在灵活就业人员或者特定人员“统一规制”参保逐渐发展到以新业态群体为对象的“单独规制”,在以新业态群体为对象的单独规制中,仍是以“工伤保险”或者“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为主。理论上职业伤害保障可选路径有三:

路径一:坚持社会保险模式,构建与工伤保险类似的职业伤害保障。即强制要求平台企业以“单项工伤保险”为其从业人员参保。但此种路径在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目的方面存在不协调之处。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除了保障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死亡时获得经济帮助,还包括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工伤事故发生后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来自于劳动关系所体现的过程管理和控制所带来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工伤保险的出现是为了转移该责任风险,故要求单位单方面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新业态从业人员因其本身与平台企业的关联性减弱,职业伤害风险是否完全由平台企业承担不明确,在新业态领域内加强职业伤害保障的出发点不是分散平台企业的用工风险,而是在于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时及时获得帮助的权利。二者的出发点存在差异。

路径二:秉持商业保险理念,构建平台自愿参保的组合险模式。鼓励平台企业出于规避诉讼纠纷和承担社会责任等原因,自愿为其从业人员购买包含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组合险。此种路径最大的问题是只有非强制性的商业保险,无兜底性、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保障刚性不强,没有形成层次性职业伤害保障体系。鼓励平台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本身是一个利好政策,但绝不能简单粗暴地直接以商业保险替代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职业伤害保险。

路径三:坚持“1+1”模式,构建独立职业伤害保障体系。路径一和路径二是单独的社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均不足以为新业态群体构建有效可行的职业伤害保障,此时贴合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特征与行业特定风险,构建独立职业伤害保障模式确有必要。参照湖州经验,构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独立职业伤害保障模式或是一个可行的路径。“社会保险”部分以强制的职业伤害保险体现,平台企业承担全部保费,职业伤害保险待遇能覆盖工伤保险待遇中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部分。“商业保险”部分为鼓励平台参加含意外险和责任险的组合险,既能覆盖工伤保险待遇中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也能将发生从业人员致人损害时的责任风险转移。此种路径既有利于分散职业伤害风险,减少与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也有利于减轻传统的工伤保险机制和基金运行的压力,同时由于商业保险中含责任险,也能增加平台参保的意愿,增强可行性。

职业伤害保障的具体构想

明确职业伤害保障路径选择后,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构建独立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强制参保的职业伤害保险+鼓励参保含责任险的组合险。具体构想如下:

(一)以责任为前提,坚持多主体参与。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平台企业、从业人员、政府部门为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工会、行业协会为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应当承担与其权利或者收益相当的主体责任。

明确新业态企业的主体作用。平台经济用工关系中,新业态企业享受了低人力成本的收益,是受益最大方,坚持“谁受益谁承担”的费用分配原则,明确应当由新业态企业全额交纳保费。当前就业领域内形成了层次性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者-劳务派遣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逐渐减弱,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平台企业或雇主,会更加倾向于较低人力成本的用工方式,从我国存在大量劳务派遣劳动者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迅速增加的情况中,可以窥见一二,如果不让平台企业承担相应的职业伤害保障责任,则在职业风险预防和管理等方面也将缺乏动力,就难以从源头上、用工形式上保障劳动者权益。

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和行政主体,主导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如果将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完全交由社保系统,确实压力过大,可由社保系统经办职业伤害保险,而商业组合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能有效化解社保系统的压力。

发挥好工会优势增强保险工作的组织性。从业人员多数以个人名义直接在平台上注册签约,而平台并非在各地均有组织机构和具体负责人,该类人员参保无法有效组织实施,参保进程缓慢,应当在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进程中发挥好工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一方面代表广大职工对职业伤害保障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督促企业足额缴纳保费,另一方面监督企业行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待遇支付落实到位。此外,工会还可以通过职工互助、职工帮扶计划,积极开展健康讲座、困难帮扶、健康体检、亚健康管理等多层次服务。

(二)以风险为导向,形成层次性保障。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应根据职业风险强弱而有所差异从而保证实质公平。一是做好职业伤害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衔接。职业伤害保险为其进行强制性和兜底性的保障,当职业伤害风险超越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时,可采取商业保险的形式将扩大的风险对冲。如劳动强度大、工作危险度高的行业从业人员仅依靠职业伤害保险可能难以覆盖所有损失,要强制其参加医疗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二是实行浮动费率。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职业伤害发生率和职业伤害预防工作情况,调整职业伤害保险和商业组合保险的缴费费率。引入职业伤害预防机制,倒逼新业态企业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工作,如加强职业安全培训和教育,树立“预防优先”的职业安全理念完善平台算法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以互济为原则,确保保险基金可持续。在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后,建立独立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伤害保险基金。职业伤害保险基金来源有三:一是平台企业交纳的保费;二是工会通过会员互助保障计划提供部分补贴,三是保险基金的利息。平台企业的参保方式以灵活性为特征。由平台以单位参保,并参照浙江金华“总量包干、动态实名”的方式管理。兼顾效率与公平,不以年为缴费周期,按月申报缴纳当月保费。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应当分别交纳保费。且出于保障性的考虑,若在保险周期内从业人员在两个平台流动,两个平台均应当缴纳当月保费以做好职业伤害保险在各平台的衔接。工会经费补贴是发扬劳动者互助互济精神,工会要动员新业态群体积极加入工会,组织这类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并通过职工互助、职工帮扶计划补充保险基金,同时这也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平台用工关系中适度承担相应义务的体现。

(四)以灵活为特征,明确举证证明责任。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认定主要以“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认定为主,新业态领域内必定会弱化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而依据“伤害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核心要素”的判断在实践中是极为复杂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中,由于劳动关系的松散,建议由从业人员承担主要举证证明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用工的灵活性,平台企业对用工的过程性管理和职业伤害发生的控制力较弱。明确举证证明责任有利于职业伤害的认定,确保职业伤害保险基金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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