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4月,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联合启动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发布活动。经过申报、初审、终审,最终10个案例入选。
这10个案例是从近两年办理的大量案件中推选出的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家庭暴力、女职工劳动保护、妇女人格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问题,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执政理念和坚定立场,展现了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作为和责任担当,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示范指引。接下来,本版将分两期刊登这十大案例,供大家警示和借鉴。
这次发布的案例中有工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女职工延长产假政策的案件,那么国家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此,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李宁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等等。
女职工在自身权益受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权:一是向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是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通过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等方式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女职工呼声;参与和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代表女职工表达意见建议;通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帮助女职工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服务,帮助解除后顾之忧;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律体检,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人、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及时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等。二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三是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申诉。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国家生育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在此,我们呼吁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积极建设生育友好、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展现有责任有担当的企业形象;我们希望广大女职工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遇到困难时就近向工会组织或政府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我们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女职工,支持女职工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和谐稳定。 (据中工网)
① 内部规定并非挡箭牌 延长产假政策须落实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女职工产假待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江苏省溧阳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组建了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律师组成的专项服务团队,联合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行动,选取职工人数多、劳动关系复杂的企业,通过查阅劳动用工管理台账、询问职工代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8月13日,专项服务团队在查看某热处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休息休假规章制度时,发现“女职工产假为98天,超过98天继续休假的,按照事假处理”的规定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30天延长产假的相关规定。专项服务团队向公司发出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以下简称“监督意见书”),指出相关内部规定损害女职工依法享有的产假休息权,要求公司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进行整改。
公司收到监督意见书后立即整改,修改了有关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专项服务团队通过跟踪回访,确认该公司已经整改到位。企业负责人也表示,企业要健康稳健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企业劳动用工监督评估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避免用工风险,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产假制度是保障生育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生育假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生育友好型社会和政策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支持生育的良好环境。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后,许多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延长了女职工产假,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对执行女职工延长产假的制度予以规避。
本案中,工会组织联合人社部门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行动,通过“法律体检”,全面了解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帮助企业及时发现未按规定落实产假延长制度的问题,指导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推动产假新政在“最后一公里”落实落地,切实发挥了工会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② 女职工“三期”受保护 用人单位解约莫任性
——孟某某在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基本案情】
孟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入职吉林省吉林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2020年5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以“疫情期间不便续签”为由,未再次签订合同。孟某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工资照常发放。2022年9月孟某某怀孕后,公司通知她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其座椅撤走,拒绝其打卡上班,孟某某遂向吉林省总工会求助。
吉林省总工会核实情况后,立即联系公益合作心理咨询师帮助孟某某疏导情绪,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调解员介绍劳动纠纷的多种解决方式,建议孟某某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受孟某某委托,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调解员和值班律师与公司多次沟通,告知其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未续签劳动合同亦属单位过错,均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向孟某某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孟某某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人民币13.76万元。在向其他职工了解情况时,省总工会得知还有17名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之续签,据此向公司出具纠正意见书,公司立即整改,与其余17名职工续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在劳动领域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仍然存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其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依法履职,及时介入,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服务,代表其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合理经济补偿,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了女职工“三期”受特殊保护的合法权益。
③ 诽谤妇女扰乱网络秩序 依法严惩传递司法正义
——吴某某对妇女实施网络诽谤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自2021年5月起在“今日头条”平台上以“飞哥在东莞”的社交账号编造小故事吸引粉丝,增加流量,借以帮助其开展地产销售工作。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小红书”平台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我与外公的日常”贴文中的图片,下载并编发“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不实信息,该信息被大量转载、讨论,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此外,吴某某还曾以上述手段捏造不实信息,对被害人闵某进行网络诽谤。
本案引发了较大网络热度和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产生,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发后,公安机关即以公诉案件立案,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深入生活,网络造谣、诽谤、侮辱行为极易形成热点,迅速发酵成为网暴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本案中,吴某某选择不特定的妇女作为侵害对象,侵犯了被害人的名誉权,同时导致大量低俗性评论的传播,撕裂社会信任,引发公众恐慌及社会安全感降低,亦对社会风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本案中,办案机关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进行审判,展示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现实生活扩展到网络生活,更加全面、立体。同时,本案的宣判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④ 前妻要回土地于法有据 法院公允分割定分止争
——杨某某诉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女)与张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杨某某将户口迁至张某某户内。2009年颁发的张某某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承包方家庭成员为5人,杨某某系承包共有人之一,承包地确权总面积为8.27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21年7月,杨某某与张某某调解离婚,但未对家庭承包土地进行分割。离婚后,杨某某的户口仍在前夫张某某户口所在村,在其他村也未取得承包地,杨某某向张某某要回属于自己的承包地,但张某某认为离婚后前妻没有资格要回承包地,故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向张某某释明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规定,认定杨某某在离婚后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季种植的农作物收获后十日内,将家庭承包的8.27亩土地中的1.65亩交由原告杨某某承包经营,承包地块的坐落由第三人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予以调整。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受“妻从夫居”传统婚嫁习俗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后往往将户口迁至婆家,一旦离婚,其在婆家村分得的土地可能被前夫家独自占有经营,或被村集体收回,依法享有相关权益面临现实困难。
本案中,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判决前夫将家庭承包地中属于前妻的部分交由前妻承包经营,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整承包地块坐落。该案对于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离异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推动实践中类似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⑤ 公开贬损女性影响坏 检察公益诉讼来撑腰
——违法广告贬损妇女人格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3日,上海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在美容店张贴的两张海报中将未脱毛女性隐喻为猩猩,引发舆论关注,相关微博播放量达178万余次,众多网友留言称该海报存在物化女性、贬低女性、制造身体焦虑的嫌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对该违法广告线索立即开展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查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益受损的事实,与负有广告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磋商,要求其督促涉案企业立刻停止侵害行为,全面整改线上线下各种载体发布的违法广告。市场监管局之后作出了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确认涉案广告已全面下架。
就涉事企业贬损妇女人格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的问题,检察机关同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妇联以及涉事企业共同参加。听证会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企业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3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由企业方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作出守法从业承诺,该磋商协议经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获裁定有效。2023年9月12日,涉事企业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涉事企业为推广脱毛美容项目,在广告画面中将“多毛体态”的女性隐喻为猩猩,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现场调查、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查处企业广告违法行为。同时,运用民事法律规则要求企业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消除违法广告造成的不良影响,以“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双管齐下守护公益,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关爱妇女、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