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打赏损失财物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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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5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07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打赏损失财物能否追回?

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展示(下)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⑥ 滥用药物有损身心健康  源头治理共护祖国未来

——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长期大量服用通过网络购买的氢溴酸右美沙芬(以下简称“右美沙芬”),形成一定程度的药物依赖。“右美沙芬”属于非处方止咳药,长期服用易产生暴躁不安、冲动、醉酒样等成瘾性身体表现,易诱发暴力型犯罪或遭受侵害。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将上述情况报告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后,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运用数字检察分析发现本地多起类似案件中存在未成年人  “右美沙芬”滥用情况,并查实存在部分微商无资质或者违法加价网销  “右美沙芬”、部分网络平台未设置相关在线药学服务渠道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购买“右美沙芬”,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监测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加大“右美沙芬”网络经营流通监管力度,并推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实施意见。

为推动国家层面研究调整“右美沙芬”药物管制级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加强案件指导,建议省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开展涉案药物的交易监测、专项检查、成瘾性研究。2021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管理。2022年11月,“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被纳入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清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本案是检察机关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提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工作质效,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个案过程中,主动应用数字思维,系统梳理类案监督线索,综合研判案件背后的风险因素,精准发现案发领域治理漏洞,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实现协同治理,促进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执法,推动从顶层设计上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相关领域社会治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⑦ 少女沉迷网络难自拔  律师依法维权护幼苗

——佳佳诉某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少女佳佳(化名)自2020年7月以来,自行下载注册某公司运营的网络APP,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该网络APP上购买虚拟币、打赏等。由于佳佳以在网上找心理咨询师治疗为名向家人索要“咨询费”,父母并不知情,直到佳佳因抑郁症复发住院治疗,才了解到自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佳佳在该网络APP上累计消费人民币21.7万元。佳佳的父母认为公司未尽监管义务,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开展调查,发现该APP存在实名注册制度落实不严、实时监管手段薄弱、主播恶意诱导打赏以及聊天内容中大量涉低俗暗示语言等情形。同时,佳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佳佳的父母对其高额打赏行为并不知情,21万元的打赏显然也超出佳佳的认知范畴,故其父母要求退还钱款于法有据。明确案件基本事实后,承办律师固定证据,支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返还网络消费款项,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最终,本案经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将全部充值打赏钱款悉数退还给佳佳父母。

【典型意义】

当前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极高,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本案为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未成年人网络高额消费的典型案例,涉案金额较大,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本案中,承办律师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办案思路,通过多轮庭前谈判、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等方式,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消费款,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⑧ 夫妻扶养义务不容推脱  维权保障解决后顾之忧

——袁某诉柏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某(女)婚前患有癫痫,2009年4月与柏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4月,袁某被医院诊断为癫痫伴发精神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无法工作。袁某患病后,丈夫柏某既不从生活上予以照顾,也不给予生活费,袁某靠低保维持生活。2018年柏某因房屋拆迁分得两套住房,他独自搬至新房居住。因配偶取得两套住房,袁某丧失低保资格,失去生活来源,靠亲属接济照料。2021年7月,袁某烧水时癫痫发作,造成身体大面积烫伤。袁某家属及社区多次与柏某沟通,柏某始终对袁某不管不问。为妥善解决袁某未来生活问题,袁某家属意欲为袁某提出离婚,向湖北省黄石市妇联求助。

黄石市妇联高度重视,及时与黄石市妇女儿童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对接,为袁某提供维权关爱服务,指派3名法援律师分别代理宣告袁某无民事能力案件和离婚诉讼案件。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后,到袁某所在社区及就诊医院调查取证,向法院申请认定袁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法院判决认定袁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袁某的弟弟袁某江为袁某的监护人。判决生效后援助律师接受袁某江的委托,代理袁某离婚诉讼事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柏某所在地法院请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柏某支付袁某扶养费及生活困难补助金。由于案件证据充足、庭前准备充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判决书,判决支持袁某的离婚请求,孩子归柏某抚养,袁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同时判决袁某分得夫妻共同房产一套,柏某支付袁某生活困难补助金以及赔偿款人民币7.5万元,目前执行款已给付完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受援人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残疾妇女,同时婚姻生活不幸,丈夫对其未尽扶养照顾义务,使其生活陷入困境。妇联组织接到求助后迅速反应,指派3名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委派后,详细了解案情,全面收集调取证据,明确办理思路,分步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认定受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其监护人,并帮助受援人解除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为其争取到房产和一定数额的补助金及赔偿款,为她未来的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基础,切实维护了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

⑨ 妇女遭受家暴遇困境 多元救助帮扶暖人心

——方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方某某(女)与徐某某原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8年10月,两人发生争执,徐某某打伤方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妇联执委在走访过程中发现此情况,劝导并帮助方某某向公安局报案。妇联工作人员随后多次入户慰问方某某,了解其生活状况,帮助其依法维权。2020年6月,徐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徐某某故意伤害罪案时发现方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方某某体弱多病,靠卖小吃赚取基本生活费,两个女儿正读大学,难以全额负担学费及日常开支。方某某与徐某某于2021年12月离婚后,徐某某不愿承担共同债务和两个女儿的抚养费,也未赔偿方某某的治疗费用,母女三人生活面临困难。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方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并提请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县妇联与县检察院等部门联合会商,研究制定多元救助方案,对接街道将方某某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其家庭实行动态监测识别;协调民政局将方某某两女儿纳入贫困大学生救助项目,并联系女企业家协会结对帮扶,减轻其家庭负担、保障就学;县妇联根据方某某实际情况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县红十字会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方某某母女3人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引导其走出家暴心理阴霾。2023年初,在常态化回访中了解到因房东清房,母女3人面临无房可住的情况,县妇联和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对接县住建局和街道,紧急为其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到方某某腿脚不便,还为其争取到了电梯房,妥善解决了母女3人的住宿问题。目前,3人生活正逐步改善。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本案系妇联组织与检察机关对遭受家庭暴力违法犯罪侵害的困境妇女开展司法救助,协调实施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仙居县妇联执委主动走访排查,发现妇女遭受家暴的情况,并推动对家庭暴力的处置。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主动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两级检察机关联合救助,合力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燃眉之急。为推动解决被救助人后续生活保障问题,妇联组织会同检察机关践行“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理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提供低保、就业、就学、住房、心理辅导等全方位综合帮扶,最大限度帮助家暴受害家庭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传递党和国家的关怀与温暖。

⑩ 离婚藏匿孩子不可取 母子相隔千里终团圆

——纳某申请抚养权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纳某(女)与马某于2015年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忽某某。婚后马某常因家庭琐事对纳某大打出手,纳某于2020年4月诉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马某得知消息后,强行将5岁的忽某某带走,送至甘肃省白银市老家交由马某父母抚养。因马某不同意离婚且忽某某尚幼,一审未判离。2021年1月,纳某再次起诉,同年7月,康巴什区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忽某某由纳某抚养。马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9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文书生效后,马某拒不履行,并扬言如若申请强制执行,将采取极端手段。

2020年7月,纳某到妇联寻求帮助,鄂尔多斯市妇联安抚疏导纳某紧张焦虑的情绪,选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旁听一审、二审。面对马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僵局,帮助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多次协调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共同商讨案件执行方案,联系马某工作地青海省西宁市妇联、马某父母生活地甘肃省白银市妇联协助开展纠纷化解工作。2021年11月,为有效推动执行工作,鄂尔多斯市妇联与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组成了联合工作组,决定跨省强制执行。12月初,联合工作组人员驱车1000多公里赶往青海省西宁市对马某开展了执行前的疏导调解工作,并于当日带着马某一同前往甘肃省白银市老家,在工作组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下,马某将儿子交给了纳某,分别590天之后,纳某终于与儿子团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抢夺、藏匿孩子、拒绝探视和抚养权执行难的案件增多,成为妇女维权的一个难点问题,也给孩子带来强烈的不安全感,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藏匿孩子、抚养权执行难的案件,地跨内蒙古、青海、甘肃三地,办案难度较大,且被执行人有极端心态和恐吓行为,不安定因素令人担忧。妇联组织切实充当起“娘家人”的角色,全程参与离婚诉讼案件处理,为孩子母亲提供法律援助,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并积极对接审判机关受理孩子母亲申请抚养权强制执行的立案请求,推动组成联合工作组,积极配合法院跨省执行,最终母子团圆,给历时近两年的执行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据中工网 图均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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