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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8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13

婚前男方父母以女方名义买了房,离婚后房子该归谁?

马嘉苇 文煜凌 记者 向晓文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夫妻双方即将离婚,却因为婚前男方父母以女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导致双方在法庭上就房产归属权问题产生争执。那么,最终这套房子应该归属于谁呢?1月12日,广元利州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回放

2019年10月,黄某与姜某(女)打算结婚。婚前,黄某父母答应出资为两人购买一套房,以供两人婚后生活。同年底,黄某父母出资30万元,为两人付了房屋首付。由于姜某在某单位上班,有住房公积金,因此就以姜某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次年1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偿还贷款。

2023年11月,因感情问题,两人决定离婚。但就房产归属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黄某认为,房屋的首付款是其父母支付的,随后两人共同偿还了贷款,因此认为房屋的首付部分应归属于自己,其余部分为夫妻共有。而姜某认为,房屋是在结婚前由黄某的父母以她的名义购买的,贷款也是用她的名字办理的,因此认为房屋应视为彩礼属于自己,已偿还的贷款部分才应属于夫妻共有。

双方就此协商无果,于是黄某将姜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1月8日,广元利州区法院天曌山法庭就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房屋是黄某父母出资支付首付,但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予姜某,且该房屋按揭部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有,于是依法作出判决,房屋属夫妻共有,两人均占房屋的50%所有权。

法官答疑

生活中,父母出钱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屋的情况十分常见。那么当出现离婚这种情况时,房屋所有权的分配到底应该如何呢?就此,记者采访了利州法院天曌山法庭庭长罗鸿儒,就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罗鸿儒表示,此类情况一般分为三种。一种为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买房,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该房屋应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子女及配偶双方名下或登记在对方名下,实务中有可能被推定为“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

第二种为一方父母为子女买房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如果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可认定该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是登记在另一方(子女配偶)名下,一般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由夫妻共同共有。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如果是登记在双方(子女及配偶)名下,一般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第三种为双方父母均出资,这种情况,无论所有权登记在子女一方或者子女及配偶双方名下,父母婚前出资的部分都应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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