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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6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4-30

男子聚餐饮酒后醉驾身亡,同桌人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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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来蓉务工人员王某向本报来电咨询称,今年2月中旬,他受邀参加老乡会,晚餐过程中大家相聚甚欢,都喝了一些酒。晚餐结束后,老乡赵某执意要自己开车回家,他们一行人极力劝阻并提出找代驾护送赵某回家,但赵某均表示拒绝并独自驾车离去。后赵某的座驾与大货车相撞,赵某当场死亡。王某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当日与赵某同桌饮酒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针对王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共同饮酒人的赔偿责任认定应当符合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被侵权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要件时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律师表示,共同饮酒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若饮酒者达到不能辨别意识、无法安全回家的“醉酒”状态时,这种组织饮酒或同饮行为作为“先前行为”对饮酒者自身而言具有了一定的危险性,共同饮酒人负有救助义务。但若受害人在酒后并未显示不能自制的醉酒状态且明确表示拒绝共同饮酒人护送要求的情况下,应认定共同饮酒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首先,死者赵某在饮酒后并未显示出不能自制的醉酒状态;其次,在共同饮酒人表示找代驾护送其回家时,赵某也明确表示拒绝。由此可见,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赵某的死亡结果没有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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