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张女士来电咨询称,她最近在找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公司提供的应聘登记表中均要求填写婚育情况,张女士并不想如实填写自己的婚育情况。张女士问,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若未如实陈述婚育情况,是否构成入职欺诈?
针对张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杨律师指出,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也专门立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上述法律条文中的“国家另有规定”,杨志元律师认为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是指与应聘的岗位有直接关联性的基本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如果所招聘岗位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则单位有权了解求职者是否在孕期。
综上,杨律师认为,除非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与应聘的岗位有直接的关联性,否则单位无权了解求职者的婚育状况,求职者没有如实告知也不构成欺诈。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