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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80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5-24

多措并举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省高院和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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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向晓文)5月23日,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总工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过人民法院与工会的密切协作,共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和调解组织,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队伍建设,提升劳动人事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实施意见》指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与同级工会实现工作对接,共同研究解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问题。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相互通报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文件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

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共同开展专题调研、专项监督行动等,全面掌握调研情况,通过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形式,联合向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完善社会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在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内设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或在工会办公地点、工会维权服务站(点)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落实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告知程序,为劳动者提供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常识、裁审衔接等方面的辅导,建立健全“全程调解-劳动仲裁-诉讼审理-强制执行”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一站式”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效能。

《实施意见》明确,在审理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重大案件时,可以邀请工会系统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特约监督员旁听庭审等,充分发挥工会密切联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优势,协助案件办理。

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法定职能,增强“一函两书”落地效能。对于企业重大用工风险,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工会联合发送司法建议及“一函两书”,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

采取“线上+线下”方式进行案件互移,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工会对调解组织促成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监督和推动调解协议及时履行;同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衔接人民法院及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如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工会可引导另一方依据司法确认裁定书申请执行,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快速执行。

《实施意见》要求,对主动建立良好劳企关系、积极履行义务的个人和企业,按年度对相关个人和企业进行表彰,对维护和谐劳企关系,积极促进劳企纠纷化解的特邀调解员、法律工作者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物质奖励。开展典型案例推荐评选,依托多类型传播媒介,分类发布全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让劳动者依法维护劳动权益。

全省各级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纠纷,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贯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解纷理念,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以及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在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诉源治理方面的良好作用。人民法院与工会勠力同心,把纠纷化解在源头,治理于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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