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向晓文)“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以培训学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业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区(市)县级及以上的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工匠、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可以担任实训教师”……10月30日,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该人社局近日印发通知,出台《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共6章43条,包括总则、设立、延续变更和终止、办学管理与能力建设、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增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监管,进一步明确市、区各级工作职责,划清职责边界,激发工作活力,促进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行业高质量发展。
那么,《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哪些性质的学校呢?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适用该《办法》。”成都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值得注意的是,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同时,《办法》规定了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法凭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