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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2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1-23

违法分包致工人工伤,谁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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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周先生向本报咨询称,他的朋友夏某于2022年2月由姚某聘用至成都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受姚某管理,报酬由姚某发放。2022年4月,夏某在上述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随即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内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外踝粉碎性骨折、右后踝粉碎性骨折。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夏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八级。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1月,夏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周先生问,违法分包导致工人工伤,应该由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针对周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应当由成都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王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本案成都某建筑公司系用工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姚某,姚某聘用的职工夏某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应由成都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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