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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5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2-28

全国总工会、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

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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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和引领作用,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筛选10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并于27日正式发布。

这10件典型案例突出法院、检察院司法职能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衔接协作,为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合力推动解决农民工、环卫工人、工伤职工等群体劳动报酬、伤残津贴被拖欠等问题,落实职业病防治等监管责任,保障户外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快递员工伤保险等权益。本报将分两期刊载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法院联动化解武某英等97人与某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

【关键词】检法联动 支持起诉 确认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

【基本情况】武某英等97人分别受雇于天津市三家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环卫所”),从事道路清扫等工作。双方就劳动关系确认发生争议,经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区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期间,三家环卫所没有为武某英等97人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已退休人员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武某英等97人再次向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环卫所赔偿损失时,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后武某英等97人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北区检察院”)依托设在区法院的支持起诉接待窗口,指导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申请人收集线索、整理证据,打通劳动者权益保障绿色通道,共受理武某英等人与环卫所劳动争议支持起诉案97件,以检法联动深化协作为劳动者诉讼“降本增效”,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让弱势群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指引。

河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武某英等97人与案涉三家环卫所存在劳动关系,环卫所在用工期间没有为劳动者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案涉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托与天津市河北区总工会(以下简称“河北区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河北区检察院及时向河北区总工会通报案件线索和审查认定结果。针对案涉劳动者文化水平、诉讼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河北区检察院强化会商研判、深化办案协作,决定支持起诉,并向河北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河北区法院在一审审理中认定,案涉三家环卫所没有为武某英等97名劳动者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案涉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遂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97名劳动者赔偿社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共计750余万元。河北区检察院在接到河北区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后,及时向区总工会通报案件裁判结果,参与研商资金筹措方案,推动社会保险待遇落实到位。

河北区检察院对近3年办理的劳动争议支持起诉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案涉单位用工不规范,存在管理漏洞。为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前端化解劳动纠纷,河北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协商沟通,向案涉单位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并就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企业“把脉施策”,通过普法宣讲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秩序,增强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的意识,推动“一函两书”制度取得实效。

【典型意义】劳动者退休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河北区检察院探索“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工会”工作模式,在强化检法联动,提高诉讼质效的基础上,重视源头治理预防在前,以“一函两书”落地见效助力企业单位“查漏补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工会各自职能优势,用好“检察监督+劳动监督”机制,以两种监督双向赋能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为劳动者织密劳动权益保护网,以支持起诉作为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提供有力举措,切实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忧“薪”事。

案例二  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关键词】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义务 履行生效判决

【基本情况】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在近20年的时间里从未主动履行过给付伤残津贴的义务,导致邓某每年都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公司的做法不仅给邓某造成了负担,同时也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2024年初,延寿县人民法院针对某公司行为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某公司通过合法且便捷的方式履行其对邓某的给付义务,同时将司法建议书抄送至延寿县总工会。延寿县总工会根据司法建议书,向某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某公司接受了相关建议,自2024年起定期向邓某支付伤残津贴,并将整改结果以回函的方式进行反馈。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是在职工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后定期享有的经济补偿,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在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给劳动者造成负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书,同步抄送至总工会的形式,以柔性手段最终成功化解了近20年的执行问题。通过协调推进“一函两书”制度,用人单位从被动强制执行转变为主动履行,既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促使用人单位认识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次性解决了劳动者胜诉权益保障问题,有利于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养成。

案例三  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关键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程序 监督 协同化解纠纷

【基本情况】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易发多发。用人单位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向镇江市总工会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工会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建议书》,提出如下建议:1.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2.设置工会接收通知的规范性流程;3.明确工会审查通知的操作要求;4.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与职能宣传。

镇江市总工会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研商落实措施,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工会监督职能的作用发挥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于2024年6月13日复函人民法院,提出以下措施:一是联合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出台专门意见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履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程序;二是试行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监督预核查制度;三是大力推行“一函两书”提升工会监督实效。

2024年8月,镇江市总工会、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工会监督预核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试行)》,在镇江市建立和试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监督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实现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化解。

【典型意义】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负有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法定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工会监督机制虚化、职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遂向总工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预先审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总工会积极回应,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并与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联合出台文件,构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监督预核查机制,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纠纷预防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四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小微放射诊疗机构职业病防治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职业病防治 电离辐射风险

【基本情况】口腔和宠物等小微放射诊疗机构在未办理辐射安全及放射诊疗许可,且未规范进行放射防护、未按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情况下,常年使用X射线设备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可能存在电离辐射风险。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2023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海区检察院”)收到镇海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反映部分小微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不到位可能存在职业健康隐患线索,经研判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在联合区总工会随机抽取4家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基础上,调取关键数据进行建模比对,发现19家机构无辐射安全、放射诊疗许可信息,20家未落实职业健康体检要求。

镇海区检察院经咨询法学专家,明确小微放射诊疗机构涉及职业卫生健康、放射设备、宠物诊疗等具体监管事项,于2023年9月14日和22日,分别向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同年10月31日,镇海区检察院组织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以及区农业农村局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放射卫生专家以及工会代表参加,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分类施策针对性整改,合力促进小微放射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同年11月6日以工作推进会形式,进一步明确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宠物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通报动态数据,区卫健局及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根据通报数据快速反应,跟进处置。

截至2023年11月底,整改工作基本完成。针对许可不全,区卫健局和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全面排查全区72家机构,对筹建中的10家机构“点对点”指导许可审批事项。针对诊疗不规范和职业健康体检问题,区卫健局对4家明显违法机构予以罚款66600元,督促12家机构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针对射线设备管理不规范,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对4家轻微违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行政机关同步约谈小微放射诊疗机构,引导严格落实电离辐射污染和职业健康防治主体责任。2024年4月,镇海区检察院经跟进调查,确认整改取得实际成效。

2024年5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检察院”)部署专项监督,督促行政机关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立案查处27件。同年7月,宁波市检察院向牙科、宠物行业协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市总工会同步送达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建议规范行业自律管理。同年8月,宁波市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推动小微放射诊疗活动纳入“双随机”及新业态跨部门联合执法。

【典型意义】随着口腔医院、宠物医院的快速发展,小微放射诊疗职业安全问题日益引起重视。检察机关与工会深度协作,从线索挖掘、案件办理到成效评估全流程互动,协同联动、双向赋能,推动市域层面规范小微放射诊疗活动和职业健康防治工作,引导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引入“12368”热线助力工会化解农民工异地维权难

【关键词】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 农民工 拖欠劳动报酬

【基本情况】2024年1月初,贵州籍农民工张某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咨询欠薪纠纷网上立案事宜。张某称,自己在该区某项目工程做铝板安装工,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拖欠其3225元劳务费,其现已不在厦门务工,不知如何维权。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研判后认为,该案标的额较小且争议不大,张某异地诉讼有诸多不便,更适合通过“工会+法院”纠纷化解机制处理,遂引导张某至该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调解。2024年1月31日,厦门市湖里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后,将该案委派至街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首先联系了项目组长,核实了张某劳务用工及劳务费支付情况,了解到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称需等工程款下来才能发放。为帮助张某快速取得劳务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园区枫桥”基地,最终决定借助“工会+法院”构建的“一函两书”工作机制向案涉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根据法律规定提醒其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该意见书发出后,项目部负责人立即向张某支付了劳务费3225元。

【典型意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欠薪纠纷关系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维护,保障其利益诉求快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让大量矛盾纠纷止于未发。针对农民工异地讨薪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将“12368”诉讼服务热线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通过分析研判,将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案件引导至工会调解化解。工会发挥贴近一线优势,及时通过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促使案涉项目企业全额支付劳务费。“工会+法院”协作机制和“一函两书”制度的落实使农民工异地维权更加方便、快捷,降低了维权成本。(据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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