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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6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1-09

农民工与工友打架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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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务工人员胡某军向本报咨询称,他的哥哥胡某平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24年8月初,胡某平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并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某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后谢某持一把铁锹将胡某平头部击伤,经医院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经司法鉴定,胡某平的伤残等级评定为7级伤残。胡某军问,胡某平与工友谢某打架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针对胡某军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本案胡某平与谢某打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何律师表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规定可知,本案中胡某平是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不慎跌倒,继而引发与谢某的撕扯纠纷,并最终导致胡某平受伤的。胡某平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胡某平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打架斗殴行为被他人打伤。因此,胡某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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