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务工人员秦某玉向本报咨询称,她毕业至今已工作8年。2023年6月,经人介绍她入职某纺织厂工作,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单位生产需要,入职至今她从未休过年假。今年1月她向单位提出休2024年年休假时,单位告知她每年12月一过,当年的年休假就清零了。秦某玉想知道,每年过了12月,职工当年未休完的年假是否就清零了?
针对秦某玉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不能安排年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但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何律师表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及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可知,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秦某玉享有带薪年休假,如她的工作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秦某玉休年休假,并经秦某玉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秦某玉休年假,但应当按照秦某玉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单位告知秦某玉“每年12月一过,当年的年休假就清零”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