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用人单位:
近年来,四川女性就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女职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有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
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规定,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职业发展权,建立公平的职业发展机制,确保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职业机会和福利保障。
一是在招录(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应确保招聘信息真实、合法;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二是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依法与女职工签订书面劳动(聘用)合同,并设置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三是在人员晋升、职称评定、薪酬调整、培训等环节中,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性别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二、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健康保护
一是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书面形式,向女职工告知相关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特殊待遇和岗位津贴。
二是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为女职工提供包括妇科疾病、“两癌”筛查以及其他健康检查在内的体检项目。
三是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禁止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及纪律处分措施,完善安全保卫措施、投诉举报渠道和调查处置措施,对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和依法维权的支持。
三、维护生育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一是落实生育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休息权益。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不得安排生育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相关禁忌劳动。应特殊保护怀孕七个月以上以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权益,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夜班劳动。
二是执行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和假期收入保障。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女职工生育98天产假、60天生育假及生育保险待遇,不得消减产假时间、克扣生育津贴;依法保障女职工纯母乳喂养假,对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并视为出勤;建立健全护理假、育儿假休假制度,保障待遇落实到位。
三是维护生育女职工返岗后职业发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中女性占多数的,可由工会代表企业女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工会或女职工代表可就女职工特殊保护、职业发展、福利待遇等事项,与用人单位开展专项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妇女组织或者指导女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五、积极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或托管服务,在与职工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灵活工作制度、托育托管服务支持、生育假期保障等方案,构建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积极帮助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责任。
四川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