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四川某文化传播公司人事部刘经理来电咨询,今年初,公司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近日,张某以事后才发现在签订协议时已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该公司问,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就刘经理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玲。刘玲律师指出,如公司愿意继续聘用,则可要求返还经济补偿金,并重新录用;如公司不愿意继续聘用,则可拒绝恢复劳动关系,但可能招致法律纠纷。刘玲律师进一步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之规定,对于孕期女员工,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但未禁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即便该员工签署协议时已怀孕,协议也并不因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张某以其签订协议时不知道已怀有身孕为由反悔,实质是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这一可撤销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可知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情形。张某虽在不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实际并不影响张某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性质、法律后果的认识和判断,不构成重大误解。即使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也不应得到支持。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