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本地户籍开不了出租车?成都警方成功打掉“套路运”诈骗犯罪团伙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后,尚未发放的工资公司能否不予发放?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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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1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7-24

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后,尚未发放的工资公司能否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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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成都某餐饮公司人事经理刘先生来电咨询,近期公司员工李某不辞而别,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现到了公司发放职工工资的时间,刘先生问,公司能否不发放李某的工资?

针对刘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玲。刘律师表示,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公司不得扣留。当然,如果员工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不过,也不能以此为由直接不予发放工资。

具体到本案中,刘律师指出,李某不辞而别,只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程序的约定,但并不影响李某已经付出劳动所应得的工资报酬。因此,李某尚未发放的工资公司不能不予发放。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特别约定,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暂缓发放工资。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公司可以选择执行该约定,暂缓张某工资发放。但建议公司事先给张某发函,告知张某公司将暂缓工资发放直至其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在张某完成离职手续后,公司应当及时发放工资。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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