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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2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8-05

单位发放高温津贴,能用清凉用品代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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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务工人员左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就职于某建筑公司,入职至今一直接受公司统一安排,随项目设置到各个工地工作。因其工作性质,需经常在高温下作业,每年公司都会为他们这些高温下作业的员工发放清凉用品,但从未发放过高温津贴。左先生问,单位该发放的高温津贴,能用清凉用品替代吗?

针对左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用清凉用品替代高温津贴。

何律师表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五、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 一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向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二是督促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三是引导用人单位综合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在工资分配中向一线、艰苦室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室外工作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可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为左某某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员工发现单位用清凉用品替代高温津贴的,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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