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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2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8-07

员工不服从公司调岗安排,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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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王某延向本报咨询称,他是某建设集团公司策划管理中心经理,迄今已在公司工作8年。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王某延的工作岗位。今年3月,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撤销了其所在部门,将其平调至营销管理中心作普通职工,但薪资不变,但王某延拒绝到岗。为此,公司向王某延发送了三次书面到岗通知,但他均拒绝到岗。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违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合同”将其辞退。王某延认为公司单方将其辞退属违法行为,有意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王某延问,他不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公司将其辞退是否合法?

针对王某延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因公司组织架构的调整,而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且岗位调整后王某延的职级及薪资待遇均未变,不具有惩罚性,属于公司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范畴。王某延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到岗,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将其辞退合法。

何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知,本案中,双方在入职最初约定了王某延的工作岗位可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调整,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撤销了王某延所在部门,将其调整至岗位且薪资待遇未改变,而王某延经公司再三通知到岗,无正当理由均拒绝到岗,符合《员工手册》中约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延的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其进行经济补偿。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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