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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9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1-04

网约车停运损失背后的“猫腻”

法院:网约车故意或放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

罗良华刘甜甜记者向晓文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这本是合法合理的赔偿项目,却滋生了一种新型“碰瓷”手段---个别网约车、出租车司机通过故意制造或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以此主张营运损失。10月31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发布一起近日审结的网约车司机疑似碰瓷后主张停运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6月5日,在成都高新区一处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胡某驾驶车辆在绿灯状态下掉头,与对向车道侯某驾驶的直行网约车发生轻微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的掉头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车辆应让行直行车辆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无责任。因侯某驾驶的车辆为营运网约车,其就因维修车辆期间导致的停运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进行赔偿。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经调查发现了诸多不寻常之处:一是高频的无责事故。经向交通管理部门发函调查,网约车司机侯某在2023年至2024年不到两年时间里,竟发生了28起交通事故,其中27起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均为侯某无责。二是相似的冲突类型。这些事故多数由变更车道等常见驾驶情形引发,模式高度相似,其事故发生频率远超普通驾驶员。三是骤降的事故率。自2024年9月后,仍在从事网约车运营的侯某事故率骤降至零,这与之前的高发态势形成鲜明对比。四是众多的关联诉讼。侯某在短期内提起了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

面对质疑,侯某辩称,事故高发系因劳累和责任方不守交规,但其辩解与后续长达近一年零事故的记录相比,难以自圆其说。

高新区法院认为,胡某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清晰地显示,案涉交叉路口系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且事发时信号灯为绿灯。而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胡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依据明确适用于“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该适用情形与视频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不符,故法院未采信该事故认定书中关于责任的认定,对于胡某、侯某的责任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重新划责:

侯某在驾车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若侯某按照规定减速行驶,则可能避免发生案涉事故。

从胡某开始掉头到发生碰撞之间经过了6秒左右,而直行的侯某本身车速较慢,且视野开阔,没有任何其他遮挡物,应当在胡某开始掉头时即观察发现。若侯某当时车速为20公里~30公里/小时,按行驶时间计算,行驶距离应为33.3米~50米。在侯某有充分的时间观察到胡某正在进行掉头,且有充分的距离可以采取减速制动措施以避免发生碰撞事故条件下,侯某不采取任何减速制动的驾驶行为,属于不安全的驾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对于胡某,其掉头的位置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的标志或者标线,亦非在人行横道上,且胡某掉头时距离侯某驾驶的车辆有数十米的距离,没有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当胡某看到侯某车辆没有减速或避让迹象后已经采取了紧急刹车制动的措施,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义务。

根据以上分析再结合侯某异常高频的无责事故记录、涉诉案件数量、难以自圆其说的辩解,法院认为,侯某作为具备丰富驾驶经验并熟悉相关规则的网约车司机,存在高度可能性在能够避免案涉事故发生情况下,采取不主动避让的驾驶行为放任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就案涉事故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成都高新法院一审宣判后,侯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随着近年来停运损失类案件高发、频发,这一本属于依法赔偿的项目,存在异化为个别人非法牟利工具的风险,法院在审理异常停运损失案件时会进一步加大调查力度,维护公平正义。法官在此提醒,对网约车、出租车司机而言,应当诚信经营,切勿为眼前小利,毁掉个人信誉和职业生涯。如果通过故意制造或放任交通事故来牟利,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须自行承担损失,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滑向刑事犯罪的深渊。

成都交警自2024年10月以来重点针对利用豪车、网约车、出租车等实施“碰瓷”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已破获系列涉车“碰瓷”诈骗案。对广大驾驶员而言,一定要熟悉并遵守交通规则,在通过无信号灯路口、人行横道或遇前车转弯、掉头时,务必依法减速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行;同时遭遇疑似“碰瓷”时积极向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保留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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