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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3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2-23

平时只发生活费,年底结算工资,用人单位这样做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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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刘某向本报咨询称,2025年6月,自己经人介绍到某铁路隧道项目建设工地务工,并与劳务公司签订了简易劳动合同,约定平时只发生活费,年底结算工资。刘某问,劳务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针对刘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安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副团长、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阚小雷。阚律师指出: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平时发的生活费属于工资的预支形式,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需要结合具体用工情形进行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规定,对于普通全日制员工,如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平时只发放生活费,年底结算工资”,且劳动者领取的生活费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违法。反之,如果双方所约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该约定不违法。

阚律师特别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等特殊行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之规定,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未约定工资支付周期、未约定工资支付及结算方式,则用人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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