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午后的阳光透过树梢,洒在蒲江县万民村社区的小广场上。国徽高悬,法槌在案,12月25日,成都市蒲江县法院将巡回法庭搬进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0名群众现场旁听庭审。
2024年初,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约定, 由刘某某帮杨某将位于蒲江县成佳镇杨某家地界内的5株桢楠树砍伐并出售,杨某支付报酬1000元。同年4月下旬,刘某某在取得杨某同意后,带领帮工砍伐了其中3株,原木堆放在现场待售。
经鉴定,被砍伐的3株林木为楠木,隶属樟科楠属,树龄分别为37年、34年和26年,属于天然野生起源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株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7立方米,材积共计1.512立方米。
法槌敲响,庭审在社区居民的注视下开始,2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失合计6806.76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也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及生态损害鉴定费予以补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刘某某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
本案审理前,被告人杨某曾向法院表示,被砍的桢楠树长在自家地里,自己并不知道是野生保护植物,“难道自家地里的树不能砍吗?”
针对这一疑问,庭审结束后,法官并未立即离开,而是走到群众中间,开始了庭后释明、判后普法答疑。
法官解释说,村民对自留地或者自留山有使用权,有权种植农作物和林木。但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桢楠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