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务工人员孙某向本报咨询称,2025年5月,她入职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9000元。入职当天,公司人事专员即向孙某提供了公司版本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内容涵盖了劳动合同期限 (三年)、工作岗位、薪酬、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备条款。孙某收到合同后,并未对具体条款内容提出异议,但向公司人事部提出:“这份合同不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标准官方范本,我拒绝签署。请提供官方范本合同,否则我不会签。”公司人事部解释,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使用特定范本,公司提供的合同已包含全部法定必备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在随后一个月内,公司又三次通过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通知孙某签订合同,并明确告知若不签订可能的法律后果。孙某均以同一理由拒绝。
2025年10月,孙某因个人发展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孙某问,员工以“非官方范本”为由拒签合同,公司还要付两倍工资吗?
针对孙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孙某以“非官方范本”为由拒签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两倍工资。
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可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设立的二倍工资罚则,其根本立法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从而督促其规范用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适用该罚则需满足一个关键前提即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
何律师指出,本案中,公司在孙某入职当日即提供合同并多次催促,已履行了法定的主动缔约责任。官方范本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拟定内容合法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孙某以此为由拒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两倍工资。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