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进城务工人员蒋某来电咨询称,其所在的一家童装企业因经营困难无法发放工资,厂方决定用公司生产的童装按出厂价发给员工以冲抵部分工资。蒋某问:公司效益不好,用实物来冲抵职工工资,合法吗?
针对蒋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当使用法定货币,不能以实物代替货币。
杨律师认为,工资收入是劳动者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关系到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的教育、父母的赡养,关系到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的实现和职业技能素质的提高。
杨律师表示,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使用法定货币支付,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