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刘某景向本报咨询称,他于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在某矿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钻探工作,其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现金发放工资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4月,刘某景因个人原因离职。2025年10月,他因长期咳嗽、胸闷就医,被初步诊断为疑似尘肺病。医生告知,进行职业病诊断需提供明确的职业史证明,但矿业公司以其确认劳动关系“已过仲裁时效”为由,拒绝出具任何证明。刘某景想知道,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该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是对一种客观法律状态的确认,属于“确认之诉”。其目的并非追索过去的工资、补偿等具有给付内容的权利,而是为了明确一种基础性的法律身份。这种身份确认,往往是主张后续一系列实体权利(如工伤待遇、职业病赔偿、社保补缴等)的前提和基础。刘某景现因疑似职业病需要诊断,才产生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该确认请求具有独立价值和现实紧迫性,不受双方劳动关系终结时间长短的约束。
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仲裁时效。该观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除明确排除劳动报酬请求权不适用外,并未明确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刘某景于2020年4月主动离职,后于2025年10月要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且不存在导致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刘某景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何律师说。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