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务工人员李某明向本报咨询称,2025年11月1日,他应聘为某便利店的非全日制店员。双方约定: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标准为每小时25元,每半月结算一次。李某明工作至2025年12月10日,因学业原因,于当日下班时口头向店长提出次日起不再来上班。然而到发放工资时,店长以李某明突然离职给店铺造成损失为由,扣发了其10天(40小时)的工资,合计1000元。李某明多次催要无果。他问,非全日制用工报酬应如何结算?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李某明作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无需承担因未提前通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便利店扣发李某明的劳动报酬属违法行为。
何律师解释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由此可知,李某明已提供了12月1日至10日的实际劳动,便利店应当在支付周期内(即十五日内)足额支付李某明相应报酬1000元。
何律师提示: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不仅体现在工作时间,更体现在合同解除上。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可不说明理由、不提前通知、不支付经济补偿地随时终止用工。这是其与全日制用工最根本的区别之一。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