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5年,省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聚焦平台经济、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领域,严厉打击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取得积极成效。全省共立案查办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93件,罚没金额177.84万元,开展行政约谈或行政指导157次。近日,该局向社会公众发布2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
委托他人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论案
泸州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于2018年起在淘宝平台注册“泸州某某老窖”的网店开展销售白酒的业务。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当事人委托他人组织在“四辉酒业”网络店铺页面下单并完成支付,虚构交易量、编造虚假评论,吸引消费者下单,达到提高销售业绩的目的。经查,当事人虚构交易9120单,虚构好物体验专享网络软文交易10单,支付佣金3.63万元,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和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经综合裁量,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6万元。
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主要从事宠物猫繁育及猫舍运营业务。与当事人具有竞争关系的某宠物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其商业信誉。经查,当事人通过其名下手机号注册的小红书账号,发布举报人“黑心猫舍!近亲繁殖!证书作假!血统作假!猫咪健康有问题”等内容,并在评论区推广自家及其他猫舍业务。同时,通过今日头条、微博账号发布控诉举报人存在抄袭的言论,但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上述言论。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商业诋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下列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经综合裁量,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