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成都某物流公司员工张某来电咨询称,他2023年入职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均正常发放。但由于工作性质原因,张某一直没有休过年休假,公司也未支付过未休年休假工资。他问:如果以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辞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针对该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上述条文赋予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单方解除权的立法初衷是考虑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用人单位出现严重违法用工行为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或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构成重大影响时,允许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到张某的情况,何律师指出,张某自2023年入职以来的月工资均能按时足额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享受年休假作出的补偿,公司虽未支付该项费用,但已足额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相较于其每月工资收入而言,公司未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对其基本生活保障不足以造成严重影响,尚未达到其不得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程度。因此,张先生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