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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1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4-16

四川公安发布维护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记者张宸菱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图片由AI生成

近年来,四川公安机关始终将国家政治安全置于首要位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时防范、化解、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隐患,成功侦办一批大要案件,切实扛起了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政治责任。

4月15日,四川公安机关发布维护国家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法治意识。本报选登其中4则。

案例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违规开展临时活动案

2024年,凉山州某社会组织负责人肖某与境外某慈善基金会负责人汤某某在参加慈善活动时结识。2024年12月,肖某与该境外慈善基金会签订协议,接收捐赠的1.6万余件衣服,在凉山、南充、攀枝花等地通过肖某所属的社会组织向贫困学生、残疾人、困难群众发放。经查,该境外慈善基金会为未登记代表机构,且此次衣服捐赠活动未依法进行备案。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叫停该违法活动、查扣捐赠衣物并依法对肖某进行行政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案例二:文某为境外刺探情报案

文某在网上通过百度贴吧发帖寻找兼职工作时,有境外人员主动回帖,表示可提供兼职工作岗位。后双方添加联系方式,境外人员提出特定拍摄任务要求,文某在金钱诱惑下表示接受。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文某按照境外“上家”指令到福建泉州、广东汕头以及成都、自贡等地拍摄军用先进战机、无人机及军事基地敏感照片1000余张,获取谍资近6万元人民币。2023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成都某军工企业附近居民小区楼顶,将正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文某现场挡获。2026年1月15日,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当前境外情治机构利用个别境内人员想轻松挣“快钱”的心理,通过网络招募物色“工作人员”,指挥其到指定地点拍摄我先进战机、舰艇、部队番号、军事部署等特定目标,每日支付任务报酬。从接受境外招募到案发,嫌疑人获取的报酬往往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但却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走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三:利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售卖有害书籍案

泸州公安机关工作发现,2020年以来,夏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某国网络服务器,搭建网站,非法售卖政治性有害书籍。经查,网站收录电子书共计650余万册,包含涉政有害出版物52类,非法经营数额达118万元,非法牟利达50万元。公安部门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2026年1月26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具体情形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例如,未经授权复制发行畅销书籍、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教材等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等,就构成该罪。

案例四:李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5年12月30日,广安邻水县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查,2025年2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胡某等6人长期流窜于重庆龙溪河、四川大洪河等流域,采用“热成像探鱼器+三重刺网”的专业化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并将渔获物售卖到重庆市垫江县,共出售渔获物1000余公斤,涉案金额2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例如,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捕捞,或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价值五千元以上等情形,均属于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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