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外有“娘家”美团多项举措让劳动者“安下心、扎下根”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不同意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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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1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4-23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不同意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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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务工人员张某来电咨询称,他在某电子工厂(A市)从事包装工作。不久前,该工厂以支持其在B市的子公司生产经营为由,通知他在3日内到B市上班。否则,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予以开除处理。张某认为自己家住A市,还需要照顾八旬父亲的生活,拒绝调岗。他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不同意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张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灜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负责人陈素芳。她表示,用人单位仅在调岗合法合理且符合法定情形时,解除行为才合法。调岗本质是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调岗需双方协商一致。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合法性、合理性负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需满足经营必要、薪资相当、无侮辱性、与劳动者技能匹配且未增加不合理履职负担。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后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后仍无法胜任;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调岗不成。且在上述情形下作出解除,须经征求工会意见后,还需提前30日内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

陈律师称,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观点,用人单位采用以下情形因调岗而解除均认定为违法:无真实经营需要的强制调岗、具有侮辱惩罚性的岗位调整(如管理岗调保洁岗)、跨区域调岗未提供合理补偿且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未举证劳动者不能胜任即单方调岗等。

综上,对用人单位因调岗而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若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调岗缺乏合理性的,解除行为应认定违法。本案中,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工厂通知张某在3日内到B市上班,张某可以拒绝,工厂无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此,陈律师建议,劳动者遭遇违法调岗时,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调岗通知、沟通记录、工作证明等),以便合法维权。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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