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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35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5-23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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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  为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有力支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提升城镇化质量、释放国内需求潜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要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做好未落户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意见》明确,要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加强人口流入城市和县城的公共服务能力。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梯度供给,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公平有序分配。加强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完善相关转移支付考虑常住人口因素进行分配的做法。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优先保障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需要。推广居住证互通互认、常住年限或常住积分转换等经验,保障流动人口连续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城市群、都市圈跨行政区合作办学办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完善常住人口登记统计,更好发挥居住证登记常住人口以及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核验、排序、享受等凭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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