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务工人员张某来电咨询称,他在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从事酒水销售工作,该公司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经张某签字按印后,由办公室负责人以帮忙保管为由带走。今年5月底,老板以张某目前的业绩考核不达标,符合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业绩不达标即解约”条款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当初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空白的,根本没有老板所称的约定。张某问:劳动合同空白栏,用人单位单方添加是否有效?
针对张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四川灜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陈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单方在空白栏添加条款,属于未经协商一致,且该添加内容本身违法,应属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老板单方添加,对张某不发生效力。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依据第四十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先培训或调岗,若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方可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业绩不达标即解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排除了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据此条款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张某有权主张赔偿金。
若公司不给张某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张某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责令公司交付;造成损失的,可主张赔偿。
陈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按印时,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明确告知签字按印的劳动合同书是空白合同,未经双方协商,单方在空白栏添加的内容无效;签署含空白栏的文件时,一律划掉所有空白,或注明“以下无正文”,并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合同原件。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