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来蓉务工人员江先生来电咨询称,公司发放当月工资时,他发现工资比平时少了很多,经询问得知,公司以各种理由对他的工资进行了扣减。江先生问,哪些情况算用人单位克扣职工工资?遇此情况,该怎么办?
针对张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指出,单位扣发工资必须要有法律或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应依据,否则属于随意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志元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另,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此,劳动者工资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没有法律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规章制度的依据的,均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
同时杨志元律师指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记者向晓文
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