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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7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7-16

小区公共收益将从“糊涂账”变为“明白钱”

四川正式出台意见 规范业主“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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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佳怡)7月15日,一份关乎全省千万业主“钱袋子”的规范性文件正式落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从此,小区电梯广告费、地面停车费、快递柜场地租金等公共收益,从“糊涂账”变为“明白钱”,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被写入制度框架。

《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的部分。其来源包括共有房屋场地的租赁和广告收益、共有道路和场地的停车收益、通信设施场地使用费、公共收益利息收入以及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入。

针对过去公共收益被随意挪用、账目混杂的痛点,《意见》拿出“独立核算”与“专用账户”两把利刃。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须以每个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设独立会计核算账户,有条件的还要开设小区公共收益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应规范设置,应当包含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区域名称和业主公共收益等要素。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则需持备案材料开设业主共有资金银行账户,并在30天内完成资金和账目移交。

在经营活动规范上,《意见》划出清晰红线: 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规划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必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可授权业委会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或其他经营主体,但委托合同须明确具体内容、期限、合理成本及支付时限等内容。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合理成本占经营总收入的比例“不宜超过30%”---这一量化标准,既承认了经营主体的合理投入,又为业主权益设定了明确的保护上限。同时,委托物业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宜超过物业聘期,委托业委会的不宜超过其任期,避免了“超期代理”和“甩手掌柜”现象。

公共收益的使用范围被严格框定,同时也赋予业主充分自主权。经业主共同决定,收益可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改造维修、业委会工作经费、第三方评估鉴定费用,乃至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智能安防、文体设施等小区品质提升项目。但《意见》明确列出“负面清单”: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供水供电等专业单位养护责任、人为损坏修复费、物业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承担的费用等,一律不得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决策程序上,《意见》明确:须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双过半”同意。既保障多数业主意志,也防止少数人随意支配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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